高举网络版权法律之剑让“网上无贼”

网络倡导平等、自由与共享的理念,网上丰富的信息资源使人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地球村这个概念。但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对于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却长期处于空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1991年6月1日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开始生效时,因特网还没有商业化,网络在国人的心目中仍是一个既陌生又神秘的概念。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国内一些网络服务商随意从报刊、出版物,或者在网络之间随意转抄下载他人的文章作品,而并不给作者付酬,这些行为看起来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所以也谈不上是违法的。

侵犯著作权是一种犯罪行为,这几乎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但在被称之为“第四媒体”的因特网上,网站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比比皆是,非常普遍。尤其是时下网络已经成为音乐和影视剧最为重要的消费终端。据统计,近5年来,国内音像消费市场稳定在每年500亿元以上,但音像制品销量以每年50%的速度下跌;在江苏,音像店也以每年30%的速度关闭,原因就在于网络盗版借助高科技吞噬着正版音像市场。

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谓网上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以及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有关网络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已达近百起。但目前国内网站的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几乎每一个网站都有侵权现象,有恶意的也有善意的,有些是属于转载性质的,网站的版权使用很不规范。业界人士称,要实现对网络版权的充分保护,建立网络媒体的行业规范,确立网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弥补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真空。

近年来,因特网发展的一大特点就是中文网站异军突起。法律界人士认为,信用、法治和公平竞争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三个重要支柱,没有它们的支撑,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将会受到极大损害。

一名资深记者在一个中文网站上,曾依次打开与自己姓名相同的网页,惊讶地发现自己近年发表的一些作品竟被多家知名网站转载,他对此却一无所知。经与这些网站交涉,得到的解释却让人感到诧异。有的网站说,对转载的作品通常不主动寄发稿酬,因为不清楚作者的地址,如果作者索要也可以支付稿酬;还有的网站干脆表示,作者如果对他们转载作品有异议,他们可以将作品从网上删除。此等解释根本难圆其说,不清楚作者地址就不能向原发表媒体查询或通过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寄吗?至于将作者作品从网上删除更不是得体的善后办法。

自由和开放是因特网生命力所在,但这并等于说网络是一个可以巧取豪夺的“天堂”。业内人士认为,在网络技术和中文网站高速发展的初期,网络版权纷争将经历一个难以避免的磨合期。尤其是盗版网站已经形成利益链条,这无疑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现实障碍。例如,自音像业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发行、网络盈利的大幕拉开,单是数字音乐就以每年10亿元的速度增长,2007年超过了50亿元。如果说以前对正版市场威胁最大的是盗版光盘,那么,现在已经转变为网络盗版。

由于电信运营商有大量IP号段可供租用,就好比有一幢楼可供出租。网络接入商租用其中一部分号段,好比租下其中一个单元。网络服务商再租用更少的号段,好比租下一层楼。这样层层转租,最后每个IP地址对应一个服务器,服务器就好比一套房子。然而这套房子可以有无数个房间,每个房间就是一个网站。而租用服务器一年最低才200多元钱,由于这样的网站本身没有内容,而是用链接的形式挂在大网站上,每年向大网站付200多元,可见盗版网站每年最低的运营成本不过500元左右。而网民要播放或下载,就需要用手机、银行转账、打声讯电线个人包月,网站就会有赢利。而大型、知名的网站做盗版,利润将更丰厚。尽管按规定办网站必须到文化部门备案,然而由于利益驱动,这一规定在层层转租中并未严格执行,几乎全部盗版网站都是未备案的“黑网站”。

随着因特网(Internet)的普及,网络版权在有意无意之中受到侵害的事实实实在在地发生了。网络版权的纠纷也随之多了起来。形象地讲,网络版权纠纷大致分为“上网”、“网上”和“下网”三类。“上网”是指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网上”是指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下网”是指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相对来说,网络是新出现的事物,法制建设还没有完全跟上。这就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真正地把现有的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起来,进一步总结网络版权审判经验,着重解决数字化图书馆、网络远程教育等情况下网络版权的保护,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和完善。

事实上,网络版权问题早已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所关注。自1989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着手这方面的研究。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WIPO版权公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这两项《公约》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由于《公约》涉及实体法内容,凡批准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一般都必须修改国内法,以适应执行这两项《公约》的规定。美国为执行这两个《公约》已于1998年通过了所谓新千年版权法案。就国内而言,如何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出发,应尽快确立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势在必行。

从最高法院2000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到2001年10月《著作权法》的修订,再到2002年8月1日起,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5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网上出版和网络版权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然而,在突飞猛进的互联时代,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仍不容乐观。

由于网络盗版的复杂性,查处起来仍有相当难度,比如有的网站得到风声后,可以利用远程控制技术,在几秒钟内将服务器上的内容删除干净;再比如有的侵权网站名称为“中国XX网”,网站所有者或许在北方,可它的服务器却可能在南方,这就需要异地联合执法;再比如有的服务器加装了自毁程序或加密程序,给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另外网络上流行的P2P下载方式,每个下载者同时又是盗版的提供者,虽然每个人都只提供了一个片断的盗版,但是形成的盗版量却非常巨大这些情况都对网络打盗维权带来了挑战。

以此推论,打击盗版网站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找出服务器所在地,盗版的作品就储存其中,是最重要的物证;二是掌握其手机和银行账户等相关账目,掌握其非法所得。人们有理由相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互联时代将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网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通过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加完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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